(2016)浙0328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胡允银、陈小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允银,陈小雄,郑淑芬,林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胡允银。被执行人陈小雄,地址。被执行人郑淑芬。被执行人林春燕,(仰山)松坑村。申请执行人胡允银与被执行人陈小雄、郑淑芬、林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温文商外初字第000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小雄、郑淑芬、林春燕要偿还借款本金4875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212.5元。权利人胡允银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胡允银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3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海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