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凡军、赫章宏伟养殖专业合作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曹凡军,赫章宏伟养殖专业合作社,王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0527民初698号被告曹凡军。被告:赫章宏伟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云。本院在审理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凡军,赫章宏伟养殖专业合作社,王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马贵礼审判员 刘 普审判员 罗 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印戳)书记员苏成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