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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凡军、赫章宏伟养殖专业合作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曹凡军,赫章宏伟养殖专业合作社,王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0527民初698号被告曹凡军。被告:赫章宏伟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云。本院在审理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凡军,赫章宏伟养殖专业合作社,王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马贵礼审判员  刘 普审判员  罗 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印戳)书记员苏成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