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应梅与董斌、郑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梅,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605号原告刘应梅,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郑家垸43号。被告董斌,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联盟路409号。被告郑运红,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联盟路4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梅与被告董斌、郑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应梅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173元退回给原告刘应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