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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辉因与周贤明及一审被告张武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辉,周贤明,张武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辉,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贤明,男.一审被告张武权,男.再审申请人胡辉因与被申请人周贤明及一审被告张武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职务行为,本案工程款不应由申请人支付,应由乌江村马头山组支付,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支付错误,申请人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此,请求撤销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后,经结算,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工程款,并由申请人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具有法律效力,且该款并非以乌江村马头山组的名义所欠,故申请人应承担清偿欠款义务,如该款的用途涉及其它受益人,申请人可以恰当方式另行主张自已的权益。据此,申请人所持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毕云开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