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威海市永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健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永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888号申请人:威海市永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张家滩。被申请人:李健。原告威海市永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市永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健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永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健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