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红蕊与王东芝、沈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蕊,王东芝,沈源,刘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8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蕊,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证件号码410882197912090528。被执行人王东芝,地址博爱县。被执行人沈源,地址博爱县。被执行人刘前进,地址博爱县。申请执行人李红蕊与被执行人王东芝、沈源、刘前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17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东芝、沈源、刘前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东芝、沈源、刘前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芝、沈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