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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尚某甲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尚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407号原告尚某某,男,1934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某甲,男,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尚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珍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