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尚某甲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尚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407号原告尚某某,男,1934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某甲,男,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尚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珍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