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肖民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肖民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884号原告: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董事长。被告:肖民忠,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民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5日被告订购原告开发的房屋,原告交纳定金500,000.00元,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尚欠购房款457,383.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购房款457,383.00元,并自2014年7月2日起按欠付款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本院多次到原告提供地址找被告送达,均未找到被告,原告也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0.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峰审判员 陈炳杰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