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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唐惠明、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惠明,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999号申请执行人:唐惠明。被执行人: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赵军。申请执行人唐惠明与被执行人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余证经字第27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30万元、利息15.60万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理,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