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边兴田与杨占琴、王美霞、杨明彪、武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兴田,杨占琴,王美霞,杨明彪,武吊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599号原告:边兴田,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2巷*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4********。被告:杨占琴,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铁厂小区附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0********。被告:王美霞,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占琴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2********。被告:杨明彪,男,1964198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法院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被告:武吊娥,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明彪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75********。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兴田与被告杨占琴、王美霞、杨明彪、武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边兴田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杨占琴、王美霞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原铁厂第三台阶第一排2号房屋一套。担保人连和平愿以其所有的陕担保人连某某愿以其所有的KY0898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边兴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杨占琴、王美霞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原铁厂第三台阶第一排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011**)。二、被告杨占琴、王美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杨占琴、王美霞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杨占琴、王美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杨占琴、王美霞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