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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6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姚立,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财产。因被告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