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6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姚立,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财产。因被告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