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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412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因窝赃于1990年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以治安拘留15天;因赌博于1992年和1994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分别处以治安罚款50元和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监管医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赣010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 俊 文代理审判员 林  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龙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