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537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