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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491号原告:卢某甲。被告: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被告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习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双方父母为结婚买的家具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5月经被告二姑介绍认识,同年8月订婚,××××年××月××日领证,同年5月29号生下女儿卢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从怀孕开始就对我漠不关心,有事海恶言恶语,出口脏话,一到他家,他就说话难听,使我待不下去,怀孕七个月时候,因为一些琐事,动手打我,导致眼���出现淤血,多次扬言说要是生闺女就把我卖了,已经产生心理阴影,无法生活。2016年5月29日在东海县医院生下女儿,在月子里就赶我走。我没有房子,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住在兄弟家,我和小孩开销都是我妈的,两个多月来他不管不问,我没法上班,要带小孩,为有利孩子成长由我抚养,由他每月支付抚养费,家具我要给我女儿用。被告屠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部分不是事实;2.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要求为结婚购买的家具归原告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5月经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9号生女儿卢某乙。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