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6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桐乡市百航鞋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百航鞋材有限公司,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527-1号原告:桐乡市百航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羔羊工业园区1幢底楼西第二间。法定代表人:吴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惠良、沈东健(实习),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9539F法定代表人:章国飞。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桐乡市百航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布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百航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5.50元,由原告桐乡市百航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蒙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