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洪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551号原告:洪某,女,生于1988年8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甲成,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432。被告:丁某,男,生于1985年1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