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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洪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551号原告:洪某,女,生于1988年8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甲成,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432。被告:丁某,男,生于1985年1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