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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饶初鸾与湖口县双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初鸾,湖口县双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749号原告饶初鸾,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湖口县双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鄱湖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红波,镇长。原告饶初鸾与被告湖口县双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饶初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初鸾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饶初鸾负担。审 判 长  吴龙波代理审判员  李 君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