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张军与被告麻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军,麻都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156号原告王张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林皋镇北马村*组,村民。被告麻都林,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贾家村麻*组,村民原告王张军与被告麻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日立案。原告王张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张军负担。审判员 问会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