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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张军与被告麻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军,麻都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156号原告王张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林皋镇北马村*组,村民。被告麻都林,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贾家村麻*组,村民原告王张军与被告麻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日立案。原告王张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张军负担。审判员  问会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