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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曹韦民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韦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韦民,曾用名曹某,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作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韦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涧刑公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韦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曹韦民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韦民不服,以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采用欺诈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刑公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莉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衡宏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