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72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新志审 判 员 王凯隆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