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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72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新志审 判 员  王凯隆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