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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樊俊春申请执行熊前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xx,熊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樊xx,男,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后街电力局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熊xx,男,生于1970年11月4日,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沙口镇刘桥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樊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李世翔、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熊xx送达了执行��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xx履行(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xx称与被执行人熊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樊xx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熊x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杨新平代理��判员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