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文红与郭文波、谢叔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红,郭文波,谢叔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080号原告李文红,女,1972年10月14日生,现住,联系。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810821851。被告郭文波,男,1978年3月7生,现住,联系。被告谢叔桐,男,1982年8月21日生,现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1201-12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486472-8。负责人王卫,职务经理。原告李文红与被告郭文波、谢叔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