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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廖明与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明,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明。委托代理人吕红飞,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江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伟,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1、润天智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借条显示,廖明的朋友于2014年4月15日向润天智公司借款22000元用于廖明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该款项将从廖明各月的工资中扣除。2、廖明在二审中确认,该22000元借款是其上班之后,从其工资中扣除的,共扣了三个月。另查,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润天智公司与廖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廖明上诉主张,润天智公司在其拘役执行完毕之后,仍然让其正常工作并发放工资,应视为对解除权的放弃,润天智公司在三个月之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润天智公司则主张,其与廖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廖明因2015年4月14日醉驾,被判处拘役一个月(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也即被追究刑事责任,该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廖明在2015年5月15日拘役执行完毕之后,并未立即归还交通事故借款22000元,而是由润天智公司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共扣了三个月,因此,润天智公司同意廖明继续上班且向其发放工资,其目的只是为了收回借款,该行为不能视为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放弃。润天智公司在收回借款之后,于2015年8月13日通知廖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廖明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廖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廖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