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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朝阳茶叶有限公司与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朝阳茶叶有限公司,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朝阳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岳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3302646-X。法定代表人:李纯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2号厂房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9521103-7。法定代表人:梁志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朝阳茶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