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0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德康与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康,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143号原告:刘德康,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筠,康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孜州军分区,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南郊。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军分区司令。被告: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13幢2楼。法定代表人:赖永鑫,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德康诉被告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刘德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康撤诉。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达瓦拉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