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行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梁老留与从江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老留,从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6行初263号原告:梁老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从江县村民,住该村。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金鼎,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老留不服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从府处(2016)17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本案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老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老留负担。审判长  郭荣华审判员  曾 熠审判员  高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