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桂武、方贤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武,方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武,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方贤兵,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