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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长江与郑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江,郑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140号申请人:郑长江。被申请人:郑汝林。本院在审理郑长江诉被申请人郑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长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郑长江自愿以其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申请人郑长江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兴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