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长江与郑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江,郑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140号申请人:郑长江。被申请人:郑汝林。本院在审理郑长江诉被申请人郑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长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郑长江自愿以其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申请人郑长江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兴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