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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娌娜、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娌娜,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何娌娜,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塔石金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华,任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何娌娜和被执行人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860534.91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轻型普通货车及浙K×××××轿车,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塔石金岗工业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院也已查封;因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置中,本院已致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院在处置完其资产分配执行款项时提留本案的份额,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货款人民币860534.91元及逾期利息暂无法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6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邱良名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