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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终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英祝与吴淑明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眼镜塘村委会东化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眼镜塘村民委员会东化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2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眼镜塘村民委员会东化村民小组。上诉人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眼镜塘村民委员会东化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化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淑明、黄英祝排除妨害纠纷,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东化村民小组起诉要求吴淑明、黄英祝停止对其土地的侵占,排除妨害,东化村民小组提交了证号为海口市集有(2004)第00854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明登记范围内的60679.47平方米土地所有权系东化村民小组所有,吴淑明、黄英祝提交了案外人莫玉连持有的美府林权字(2011)第001638号林权证,证明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眼镜塘村委会石内山村堂子园坡5.16亩林地的权利人为莫玉连。一审法院对于该两证的土地是否存在重叠部分,重叠部分之外是否存在侵占土地的事实及吴淑明、黄英祝与案外人莫玉连之间是什么关系的事实没有进行调查,仅以土地所有权证和林权证��记范围内的土地存在重合引发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为由驳回东化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而二审中,根据东化村民小组提供海口市森林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表明,吴淑明、黄英祝被毁的林地面积已达6.5亩,而吴淑明、黄英祝提交的林权证的面积为5.16亩,已初步证实吴淑明、黄英祝种植的面积超出了其林权证的面积,因此,吴淑明、黄英祝是否侵占了东化村民小组的土地,应予查明。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眼镜塘村民委员会东化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符敏秀审判员  赵 曼审判员  韩 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