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启就、韦凤新等与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就,韦凤新,王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就,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韦凤新,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被执行人王立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997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陈启就、韦凤新与被执行人王立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王立强主动履行了本案的执行款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仁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