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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启就、韦凤新等与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就,韦凤新,王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就,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韦凤新,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被执行人王立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997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陈启就、韦凤新与被执行人王立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王立强主动履行了本案的执行款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仁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