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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田忠立与耿伶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立,耿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田忠立,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耿伶丽,女,1982年11月30日,蒙古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田忠立与耿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林民初字第266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耿伶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现因申请人要求扣划已冻结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耿伶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耿伶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账户发放工资44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耿伶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连续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