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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吕振贤、吕纯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吕振贤,吕纯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41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176号。负责人:朱文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振贤。被告:吕纯姬。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吕振贤、吕纯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书面通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401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