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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丁××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745号之一被执行人丁××,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丁××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宁××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丰台科学城帝京路5号AB座A-1808号房产。2016年9月6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买受人杜忠鹏(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6557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已将全部价款支付至本院指定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洁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丰台科学城帝京路5号AB座A-1808号房产的查封。二、北京市丰台区北京丰台科学城帝京路5号AB座A-1808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杜忠鹏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杜忠鹏时转移。三、买受人杜忠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