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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0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郑轲。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6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子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