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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建春与李瑞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春,李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春。被执行人李瑞玉。申请执行人李建春与被执行人李瑞玉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