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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城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拉斐凯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拉斐凯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广东城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拉斐凯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少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城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廖俊佳。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水金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桂莲。上诉人广州市拉斐凯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城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金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拉斐凯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收货地为广州市增城区,与本案合同履行有密切联系,应为合同履地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故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主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是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