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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业喜与储文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喜,储文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247号原告:王业喜。被告:储文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喜与被告储文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王业喜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