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金东与卢泽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东,卢泽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331号原告徐金东。委托代理人赵佃彬,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泽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原告徐金东与被告卢泽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原告以尚未进行伤残鉴定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