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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东林与刘振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林,刘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林,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刘振江,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林与被执行人刘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东林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振江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东林购车款共计21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1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振江无固定住址,无法查找,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刘振江下落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东林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振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东林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