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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刘宜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高杰,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宜鑫,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杰与被执行人刘宜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20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宜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高杰借款八十万五千五百四十七元八角七分及逾期利息(以八十万五千五百四十七元八角七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原告高杰负担二千六百八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刘宜鑫负担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宜鑫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宜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乾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柏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