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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乔玉林、潘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乔玉林,潘兆民,乔全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0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负责人吴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留,系该行职员。被告乔玉林,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潘兆民,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乔全勇,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乔玉林、被告潘兆民、被告乔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