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甘肃鸿波贸易有限公司与何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鸿波贸易有限公司,何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597号申请人:甘肃鸿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政,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林,男,1985年6月1日生,甘肃省临洮县人。申请人甘肃鸿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鸿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价值170000元的不动产或存款、收入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保单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林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22日;二、冻结被申请人何林的部分存款、收入款,冻结期限至2018年9月22日。以上两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70000元。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被申请人何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