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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5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凤琴诉孙国庆、刘晓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琴,孙国庆,刘晓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5民初312号原告:王凤琴,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计珍(原告丈夫),住凉城县。被告:孙国庆,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胜,凉城县岱海旅游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晓波,男,1989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凉城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901、902室。原告王凤琴与被告孙国庆、刘晓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凤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原告王凤琴预交677元),减半收取计677元,由原告王凤琴负担。审判员  张弼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