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王玉华,刘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董凤华,行长。被执行人: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齐贵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申纪福,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刘凤花。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王玉华、刘凤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丑牛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华冠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入破产重整,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王玉华名下有三处房产,其中两处(证号为:10-00004965、市20107981)正在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刘凤花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申请执行标的25715870.49元,本次执行未果(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是,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