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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XX电焊机有限公司与张某、武汉市XX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XX电焊机有限公司,张某,武汉市XX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XX电焊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XX电焊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武汉市XX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武汉市XX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武汉市XX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