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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初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安明新疆昊玖贸易有限公司何玲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安明,何玲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361号之一申请人: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龙关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安明,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玲,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天晟典当公司)与王安明、新疆昊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玖公司)、何玲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昆仑天晟典当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安明、何玲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昆仑天晟典当公司以担保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4层办公1,建筑面积为1209.2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836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仑天晟典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4层办公1,建筑面积为1209.2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836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陈映红审 判 员  李卫玲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