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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武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西坞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同年12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武某用虚假的工作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办理一张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54),后多次进行刷卡消费,至2015年5月累计刷卡消费49698.59元,还款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武某均未还款,截止2015年10月27日累计本息合计56600.89元(其中本金49698.59元,利息4078.49元,滞纳金2699.14元)。2015年12月25日武某被抓获归案。2016年1月6日,武某归还银行欠款56600.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报案材料,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武某涉案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明细、通知,武某到案经过,还款证明,破案报告及被告人武某的身份证明、羁押证明;被告人武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49000余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