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王某某、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30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肖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肖某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