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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成彬、刘威、吴秀英与何贵中、何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彬,刘威,吴秀英,何贵中,何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成彬申请执行人刘威法定代理人刘成彬,基本情况同上,系刘威之父。申请执行人吴秀英被执行人何贵中被执行人何秋兰刘成彬、刘威、吴秀英诉何贵中、何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成彬、刘威、吴秀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给付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贵中、何秋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贵中、何秋兰收到执行通知后即到本院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成彬、刘威、吴秀英业已受偿。至此,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杨 来源: